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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时间:2023-03-01 作者:admin666ss 点击:68次

当婚姻遭遇“不忠”

在无法挽回的情绪的情况下

知识点1

婚姻法中的过错认定与损害赔偿

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配偶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法官怎么说

1.标的物应由无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提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例如,一方在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中实施家庭暴力,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离婚赔偿。

2.适用范围严格限于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我可以问法官,对于不构成“重婚”和“婚外同居”的其他出轨行为,无辜方是否有其他补救措施

他们可以签署“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2

“忠诚协议”的确认和有效性

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热门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丈夫和妻子应该相互尊重和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丈夫和妻子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由双方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以及部分共同拥有。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另一方,并且第三方知道该协议,则丈夫或妻子所欠的债务应以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偿还。

法官怎么说

有各种“忠诚协议”,但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协议分为两类:

① 婚姻财产协议。也就是说,双方同意,不忠实的一方将直接向忠诚的一方支付某些财产。

②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同意,在离婚时,不忠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点3

“忠诚协议”对高额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杨女士和苏先生在各自离婚后相识,并获得了再婚证明。然而,苏先生的前妻经常让苏先生呆在家里,理由是他不能照顾孙女。杨女士对此表示不满。为了缓和矛盾,苏先生亲自写了一封保证书,其中包括他晚上不会呆在家里,晚上也不会回到前妻家。如果违反担保,杨女士将获得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然而,从那以后,苏先生仍然多次去前妻家。杨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苏先生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损失。庭审后,法院认为苏先生的婚姻有过错,但他在担保书中承诺的精神损害金额太高。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包括过错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最后,法院裁定,苏先生应向杨女士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联系

在具体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恤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和双方商定的金额,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怎么说

此外,应当指出,中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列出了两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即重婚和同居。婚姻法明确禁止这两种情况,但忠诚协议中的不忠不应限于此。根据忠实义务的初衷,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属于不忠。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丈夫和妻子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可以根据《婚姻法》作出延伸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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